⒈ 司法機關為公正執(zhí)法公開聽取當事人的說明和證詞。亦指立法機關為立法的合法性合理性或行政機關為實施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公開聽取公眾的意見或質詢。
⒈ 一種在有決策權的機構或官員前,表達自我主張或對抗他人指控的機會。最早僅限于陪審團面前的司法審理,而后人權擴張,乃產生行政聽證。今美國國會有立法聽證的慣例,以表明其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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