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責人過失或揭人陰私;告發(fā)。
⒈ 責人過失或揭人陰私;告發(fā)。
引《漢書·刑法志》:“及 孝文 即位……論議務在寬厚,恥言人之過失?;刑煜?,告訐之俗易?!?br />顏師古 注:“訐,面相斥罪也?!?br />宋 蘇軾 《上韓丞相論災傷手實書》:“昔之為天下者,惡告訐之亂俗也,故有不干己之法,非盜及強姦不得捕告?!?br />明 王錂 《春蕪記·定計》:“﹝ 王小四 ﹞只在市井胡行,不怕官司告訐。”
清 阮葵生 《茶馀客話》卷八:“后數(shù)年, 鏡 為鄉(xiāng)人告訐,亡命不知所終?!?br />劉師培 《悲佃篇》:“明 代之時,北境之田招民開墾,彼此告訐,或投獻于王府勛戚?!?/span>
⒈ 揭發(fā)他人的隱私。
引《漢書·卷二三·刑法志》:「化行天下,告訐之俗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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