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清代佃農至別縣佃種土地應補繳的丁稅。
⒈ 清 代佃農至別縣佃種土地應補繳的丁稅。
引清 黃六鴻 《?;萑珪ぞ帉彙ち⒕钟H審》:“若別縣民來此佃種,名曰寄莊,例不編丁,以彼縣原有丁差也。止納差銀?!?/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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