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下屬對巡撫的尊稱。
⒈ 下屬對巡撫的尊稱。
引《文明小史》第三八回:“放與不放,須得稟明撫憲,再作道理。”
《文明小史》第三八回:“等卑職立刻上院,把大人的話回明了撫憲,等撫憲答應了,隨即請大人把人領去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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