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副職官員。
⒈ 副職官員。
引清 唐甄 《潛書·卿牧》:“昔未有巡撫,三司分治賦、兵、刑而無所統(tǒng),固非良法,請亦革之,而復立州牧,賦、兵、刑以其貳屬分理而統(tǒng)於牧?!?/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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