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補授官職。
⒈ 補授官職。
引《史記·平準書》:“入物者補官,出貨者除罪?!?br />宋 陸游 《老學庵筆記》卷四:“文臣曰‘上書可采’,武臣曰‘軍前有勞’,并補官,仍許磨勘,封贈為官戶?!?br />清 葉廷琯 《鷗陂漁話·管懷珠寄夫書》:“日望夫子早日補官,同到 秦中,合家完聚?!?/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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