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以私名占有田地。
⒈ 以私名占有田地。
引《史記·平準(zhǔn)書》:“賈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屬,皆無(wú)得籍名田,以便農(nóng)。”
司馬貞 索隱:“謂賈人有市籍,不許以名占田也?!?br />《漢書·食貨志上》:“限民名田,以澹不足。”
顏師古 注:“名田,占田也。各為立限,不使富者過(guò)制,則貧弱之家可足也。”
《宋史·食貨志上一》:“豪強(qiáng)兼併之患,至今日而極,非限民名田有所不可?!?br />明 歸有光 《隆慶元年浙江程策》之三:“故 董仲舒 欲稍近古,限民名田,以塞兼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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