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清制,地方發(fā)生災情,由督撫委派官員勘定受災程度,六成以上的為成災,五成以下的為不成災。然后結報督撫,限期奏聞。夏災限六月報完,秋災限九月報完。
⒈ 清 制,地方發(fā)生災情,由督撫委派官員勘定受災程度,六成以上的為成災,五成以下的為不成災。然后結報督撫,限期奏聞。夏災限六月報完,秋災限九月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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